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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友谊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5-18 17:53: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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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5月18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广州友谊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2〕00202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612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事实: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的处罚。
处罚依据: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童装牛仔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罚款2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612.5元。
处罚内容:2022年3月23日,根据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线索,我局对广州友谊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的童装牛仔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遂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0年12月17日,当事人在市场采购并贴牌生产童装牛仔裙7件,成本为62元/件,成本金额共计434元。随后当事人将上述童装牛仔裙销售给客户,销售价格为149.5元/件,共销售7件,销售金额共计1046.5元。经远东正大检验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上述童装牛仔裙耐湿摩擦色牢度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B类标准,依据《2021年北京市大兴区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的童装牛仔裙,货值金额为1046.5元,违法所得612.5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检验检测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采购单、费用报销申请、代发代扣业务明细、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2022年5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2〕19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童装牛仔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罚款2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612.5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列明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违法行为类型:儿童用品质量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友谊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618446194A
法定代表人:陈祖胜
处罚决定日期:2022-05-16
公示截止期:2023-05-16
处罚机关: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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