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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五十一批)

2022-03-28 17:17: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五十一批)。

蓬莱市紫荆山街道霖寒小吃部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

2022年2月23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紫荆山街道霖寒小吃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无消毒柜或蒸煮柜等消毒设备,当事人未能提供2022年消毒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振兴果蔬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2月2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振兴果蔬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对正在陈列销售的标签标识为“旺仔牛奶”的食品进行进货查验情况的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紫荆山街道拓盛牛肉面店未按规定消毒案

2022年2月2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紫荆山街道拓盛牛肉面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黄海花园果蔬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2年1月25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蓬莱区黄海花园果蔬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经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投诉的产品和其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2年2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确认是其销售的产品,且未提供出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孙某果蔬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3月3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孙某果蔬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店内货架上正在陈列销售的标签标识为“鲁花5S压榨一级花生油”的食品进货查验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高某果蔬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2月2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在烟台市蓬莱区高某果蔬超市处购买的2包方便面超过保质期。2022年2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待售的食品名称为康师傅红烧牛肉面4袋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未提供出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东金都百货有限公司销售伪造产地的“阳光玫瑰葡萄”案

2021年9月2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开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销售标注虚假产地的 “阳光玫瑰葡萄”。经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双豪超市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1月17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双豪超市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旺海园家常菜馆经营场所不具备相应的防蝇设备案

2021年12月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旺海园家常菜馆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不具有相应的防蝇设备或者设施,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12月3日前改正。2021年12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厨房的加工操作场所仍不具有相应的防蝇设备或者设施。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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