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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四十八批)

2022-03-28 17:16: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四十八批)。

烟台市蓬莱区刘某莲理发店未查验供货者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材料案

2022年2月2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刘某莲理发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该店经营的标签标识为山东济南巧媳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10506J1的净含量为1.9升的味极鲜酱油的进货查验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1年3月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于某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检查时发现,于某成推点经营的生猪肉现场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2年2月2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

温某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检查时发现,温某波摊点经营的生猪肉现场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2年2月2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淑青风味菜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2年2月17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淑青风味菜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未能提供消毒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3月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小门家镇海鹏商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材料案

2022年2月10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小门家镇海鹏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2月2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盼春百货超市未查验供货者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材料案

2022年2月1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盼春百货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1年3月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豪峰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2月16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豪峰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宏兴商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2月16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宏兴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王某民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检查时发现,王某民摊点经营的生猪肉现场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高某果蔬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2年2月17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高某果蔬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2月2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金铮鲜果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2年2月17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金铮鲜果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2月2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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