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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口海关关于许昌盈德发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2〕0005号 】

2022-03-10 17:47: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10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蛇口海关关于许昌盈德发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2〕00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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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2〕0005号 】

当事人:许昌盈德发业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将官池镇薛坡村7号。

2021年10月20日, 当事人委托深圳市伟聚昌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假发净重2814千克,共1项货物。报关单号:530420210041614940,柜号:WHSU6675950。2021年10月27日,经查验,所查货物材质不符,实际材质为化纤制,应归入67041100项下,净重804千克,多报少出2010千克,其余与申报相符。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其他随附单证材料》、《检查(查验)记录表》、《载货清单》、《车辆证件、当事人签名确认的司机证件复印件》、《当事人提供情况(陈述)记录表》、《查问笔录》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1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

2022年02月24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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