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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口海关关于睢宁耀达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2〕0002号 】

2022-03-10 17:43: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10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蛇口海关关于睢宁耀达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2〕00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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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2〕0002号 】

当事人:睢宁耀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睢宁经济开发区前进西路8号标准厂房一号楼。

2021年8月2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丰裕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1、木制工艺品1548千克;2、椅子90千克,报关单号:530420210041145565,柜号:CXDU1073023。经查验并取样送检,根据广东鹏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编号鹏海司鉴[2021]环鉴字第0297号、鹏海司鉴[2021]环鉴字第0357号):第一项货物中有木制佛像一尊,为樟科Lauraceae,香樟物种,该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1999),保护级别为二级;第二项货物木制椅子,为木犀科,水曲柳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附录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1999),保护级别二级。当事人运输国家限制出境货物,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不向海关如实申报,已经构成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其他随附单证材料》、《扣留(封存)清单》、《进出口贸易合同》、《载货清单》、《发票》、《交易凭证等价格资料》、《鉴定意见》、《扣留(封存)决定书》、《检查(查验)记录表》、《车辆证件、当事人签名确认的司机证件复印件》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二)项、第九条(二)项之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涉案货物。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

2022年01月28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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