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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房被“偷脸”?广东佛山查处一宗侵犯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案!

2022-03-08 14:03: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乐从市场监管所根据线索,对辖区内某房地产企业进行“地毯式”检查,重点检查该企业是否利用第三方设备进行人脸识别,是否存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数据信息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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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楼盘销售中心安装了人脸抓拍摄像头4个、智能身份识别终端1台。直到执法人员检查当时,该楼盘销售中心共抓拍、储存的人脸图像达348550条次。

销售中心负责人表示这些人脸信息是用来确认客户是否为渠道机构介绍而来,以便结算中介费用。但现场未发现其有张贴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信息公示;销售中心工作人员也没有对进入人脸抓拍摄像头覆盖区域的消费者进行告知提醒;负责人也不能提供采集识别到访客户人脸生物识别信息的书面告知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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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地产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涉嫌违规使用人脸识别摄像头收集消费者人脸图像。执法人员已现场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涉嫌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目前,该楼盘已拆除相关人脸识别摄像头,并积极配合调查。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规定,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也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收集个人信息时应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来源:顺德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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