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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被罚18万元

2022-03-01 14:28: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扬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被江都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8万元。

案件详情

在2021年“双11”网络交易专项监测中,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发现“悦都荟”房地产项目免费送“国民神车”有奖销售活动涉嫌违法。

2021年11月15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悦都荟”售楼处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为提高“悦都荟”的知名度,吸引更多的潜在购房者,自2021年11月5日起举办现场抽奖送“国民神车”活动,并在售楼处大厅、“房天下 ”网站及抖音、微信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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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送“国民神车”活动的最高累计获奖金额已超过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二)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金额超过五万元;……”规定。

近期,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江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万元。

【案例警示】

有奖销售是经营活动中常见的营销手段,不正当有奖销售模糊了交易价格,改变了消费者的理性消费决策,进而扭曲市场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市场监管总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都对有奖促销活动进行了严格规定。聚焦“促销”这一热点现象,市场监管部门精准打击不正当有奖销售,着力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第十四条 奖品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的,应当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需要向其他经营者兑换的,应当公布其他经营者的名称、兑换地点或者兑换途径。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以下谎称有奖的方式:

(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

(二)仅在活动范围中的特定区域投放奖品;

(三)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

(四)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五)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

(六)其他谎称有奖的方式。

第十六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

第十七条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一)最高奖设置多个中奖者的,其中任意一个中奖者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二)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金额超过五万元;

(三)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形式作为奖品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四)以游戏装备、账户等网络虚拟物品作为奖品的,该物品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五)以降价、优惠、打折等方式作为奖品的,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折算价格超过五万元;

(六)以彩票、抽奖券等作为奖品的,该彩票、抽奖券可能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七)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顾问等名义,并以给付薪金等方式设置奖励,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八)以其他形式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唐汉林)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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