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2月24日,龙岗海关发布关于长沙图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龙岗关知罚字【2021】00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龙岗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龙岗关知罚字【2021】0016号
当事人: 长沙图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长沙市岳麓山大学科技城岳麓山街道麻园路中建智慧谷京 东智联云(长沙)数字经济产业园西栋185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凯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7ANB3M3U
2021年12月10日, 当事人以9710监管方式向龙岗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电子商务货物,总提运单号:5100588523065,对应车牌号:粤ZYK11港。龙岗海关经查验,发现该批出口货物中有涉嫌侵权货物一批详见下表:
序号 | 名称 | 权利人 | 备案号 | 数量 |
1 | 侵权BOSS鞋 | 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 T2021-114296 | 1.00(双) |
2 | 侵权BOTTEGAVENETA+鞋 | 柏蒂·温妮达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 T2018-69817 | 2.00(双) |
3 | 侵权NEW+BALANCE鞋 | 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 T2018-63624 | 1.00(双) |
4 | 侵权BALLY鞋 | 巴利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 T2015-41518 | 1.00(双) |
5 | 侵权Dior鞋 |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 | T2015-39603 | 2.00(双) |
6 | 侵权CONVERSE+鞋 | 全星有限合伙公司 | T2020-101555 | 1.00(双) |
7 | 侵权FENDI鞋 | 芬廸爱得乐有限公司 | T2016-48426 | 2.00(双) |
8 | 侵权HERMES鞋 | 爱马仕国际 | T2019-77759 | 1.00(双) |
9 | 侵权GUCCI鞋 | 古乔古希股份公司 | T2019-84648 | 4.00(双) |
10 | 侵权YVESSAINTLAURENT鞋 | 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 | T2016-52423 | 2.00(双) |
11 | 侵权CHANEL鞋 |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 T2018-64564 | 1.00(双) |
12 | 侵权PRADA鞋 | 普拉达有限公司 | T2018-64354 | 14.00(双) |
13 | 侵权PRADA包 | 普拉达有限公司 | T2018-64353 | 5.00(个) |
14 | 侵权CHANEL包 |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 T2018-63904 | 1.00(个) |
15 | 侵权FENDI衣服 | 芬廸爱得乐有限公司 | T2016-48426 | 1.00(件) |
16 | 侵权FENDI裤子 | 芬廸爱得乐有限公司 | T2016-48426 | 1.00(条) |
17 | 侵权GUCCI裤子 | 古乔古希股份公司 | T2019-84648 | 1.00(条) |
18 | 侵权Dior衣服 |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 | T2017-59272 | 1.00(件) |
19 | 侵权BALMAIN衣服 | 皮埃尔巴勒曼简易股份有限公司 | T2021-112205 | 1.00(件) |
20 | 侵权LOUISVUITTON上衣 | 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 | T2016-44891 | 20.00(件) |
21 | 侵权LOUISVUITTON长裤 | 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 | T2016-44891 | 1.00(条) |
22 | 侵权LOUISVUITTON皮带 | 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 | T2016-44887 | 10.00(条) |
23 | 侵权HERMES皮带 | 爱马仕国际 | T2019-77760 | 5.00(条) |
24 | 侵权SANDISKU盘 | 闪迪有限责任公司 | T2014-36437 | 800.00(个) |
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21890元。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实际出口货物、现场照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4815.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