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2月25日消息,2022年2月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并对以下涉案单位予以曝光。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 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 | 所属环节 | 处罚结果 |
1 | 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舜耕路店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食品流通 | 免予处罚 |
2 | 市中区鑫桥超市(经营者:杨彩云) | 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食品流通 | 免予处罚 |
3 | 市中区玉和之风食品店(经营者:郭清奎) | 当事人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入网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餐饮服务 | 1.没收违法所得玖仟伍佰肆拾叁元肆角叁分(9543.43元);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没款两项共计壹万玖仟伍佰肆拾叁元肆角叁分(19543.43元)。 |
4 | 市中区商鲜生百货店(经营者:商成龙)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食品流通 | 免予处罚 |
5 | 济南市中老来海鲜酒店(经营者:邹立旭) |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餐饮服务 |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陆拾捌元整(468元),对其使用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 2.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罚没款两项共计叁万零肆佰陆拾捌元整(30468元)。 |
6 | 市中区大刘快餐店(经营者:刘洪园) | 当事人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入网餐饮服务,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可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延期文件的通知》(鲁药监规〔2020〕2号)要求,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 餐饮服务 | 1.没收违法所得伍仟捌佰壹拾捌元伍角玖分(5818.59元);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
7 | 市中区恒和水产行(经营者:谢海峰) |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草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 食品流通 | 免予处罚 |
8 | 济南康夫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 食品流通 | 不予行政处罚 |
9 | 济南鑫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店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购进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免于处罚。 | 食品流通 | 免予处罚 |
10 | 市中区双杰牛羊肉经营部 |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 | 食品流通 | 1.没收违法所得十元整(10.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罚没两项共计人民币伍仟零壹拾元整(5010.00元) |
11 | 市中区南北特蔬菜店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 | 食品流通 | 免予处罚 |
12 | 市中区顺鸿配菜中心 |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 食品流通 | 免予处罚 |
13 | 市中区志辉超市 |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食品流通 | 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