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老杜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崇处〔2022〕302021001363号)显示,2021年10月20日,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上海市崇明区北七滧现代农业园区的上海老杜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在该单位成品仓库随机采集红烧狮子头(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2日,净含量:240克,保质期:6个月)7袋进行抽样送检(抽样单编号DC21310151272130974)。2021年11月16日经上海市崇明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出具检验报告显示上述产品检验项目中菌落总数被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11月22日执法大队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报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立案,2021年11月25日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10月12日,当事人在产品杀菌车间未严格落实公司制定的杀菌公式情况下生产2134袋红烧狮子头,其中7袋用于出厂检验(包括2袋留样)。2021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成品库已检区随机采取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2日的红烧狮子头7袋进行抽样送检。2021年11月16日经上海市崇明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检验项目菌落总数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至案发,当事人已于2021年10月22日以5.5元/袋的价格将2120袋上述红烧狮子头销往上海老杜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上述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红烧狮子头的货值金额为11737元,违法所得为11660元。另查明,2021年11月19日,当事人在收到红烧狮子头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启动产品召回程序,开展企业内部自查自纠工作,加强员工食品安全培训,消除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隐患,完成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时间较短,产品售出后未收到任何质量问题的反馈,尚未产生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且在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立即张贴召回公告,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所指的情形,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陆拾元整;2.罚款(人民币)玖万叁仟捌佰玖拾陆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