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关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报送表填表时间:2022.2.11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关检罚字〔2022〕0003号 |
执法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之规定。 |
案件名称 | 2021.9.21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创衡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法检商品未报检案 |
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 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创衡进出口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32099616CX 法定代表人姓名:邹方勇 |
违法事实和理由 | 当事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创衡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委托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时,因当事人公司员工玉茹工作疏忽大意,致使当事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创衡进出口有限公司发生未申报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之规定 |
处罚结果 | 1.科处当事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创衡进出口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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