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14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蓝粤(广州)水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167号
当事人:蓝粤(广州)水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67699670Q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金盆九曲径自编123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罗**
接上级交办,2021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金盆九曲径自编123号之一的当事人送达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1J0629121)(NO:21J0629122),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食品:“北纬22°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11-25;规格型号:18.9L/桶)、“斯露洁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11-26;规格型号:16.8L/桶),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细胞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承认该产品是其生产。我局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12月27日在当事人留样室未发现上述被抽检批次产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罗来风于2021年12月29日至我局配合作调查询问时表示其员工将留样室标签贴错,当事人留样室仍保留有上述批次产品各一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7日对当事人上述被抽检批次“北纬22°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11-25;规格型号:18.9L/桶)、“斯露洁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11-26;规格型号:16.8L/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5日生产“北纬22°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11-25;规格型号:18.9L/桶)800桶,5桶用于出厂自检,剩余1桶被我局扣押,销售出794桶;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6日生产“斯露洁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11-26;规格型号:16.8L/桶)2095桶,5桶用于出厂自检,1桶备样被我局扣押,销售出2077桶,剩余12桶被当事人自用。销售价均为3元/桶,成本价均为2.6元/桶。上述批次产品总货值为8685元,违法所得为114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对当事人的抽样情况;
2.《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的食品不合格;
3.送达回证1份、证据提取单,证明已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并送达《检验报告》;
4.《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和后续调查情况;
5.产品成品检验报告、生产安排表、成本核算表、企业销售记录、送货单、销毁记录,召回通知,召回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履行了相关义务;
6.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我局于2022年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依法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北纬22°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11-25;规格型号:18.9L/桶)、“斯露洁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11-26;规格型号:16.8L/桶)各1桶;
二.没收违法所得1148.4元;
三.罚款55000元。
综上,罚没款合计56148.4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