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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豫尚烟酒经营商行被罚款40000元

2022-02-11 16:26: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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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2月10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对天津市河西区豫尚烟酒经营商行(王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执罚〔2022〕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正在销售的10瓶38°500ml/瓶“国窖1573”白酒、1瓶52°500ml/瓶“百年泸州老窖窖龄60年”白酒、1瓶52°500ml/瓶“百年泸州老窖窖龄30年”、1瓶38°500ml/瓶“百年泸州老窖窖龄30年”白酒经商标权利人所委托工作人员当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购进上述白酒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2021年12月27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权的白酒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购进涉案侵权白酒摆放于店内用于销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售出。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白酒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无法证明上述白酒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上述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违法经营额为8390元。

本委认为,当事人进货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进货未查验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进货未查验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0瓶38°500ml/瓶“国窖1573”、1瓶52°500ml/瓶“百年泸州老窖窖龄60年”、1瓶52°500ml/瓶“百年泸州老窖窖龄30年”、1瓶38°500ml/瓶“百年泸州老窖窖龄30年”白酒;2、罚款40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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