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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锦渡海关关于成都浩瑞百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罚字〔2022〕0008号)

2022-02-09 18:41: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2月9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文锦渡海关关于成都浩瑞百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罚字〔2022〕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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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罚字〔2022〕0008号

成都浩瑞百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清志,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街道栖谷北路128号。

2021年12月14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永泰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粤ZGR88港货车承载从文锦渡口岸出境,报关单号:532020210200235697。12月14日查验情况如下:共5项,第1项申报胶袋6313千克,实际出口2000千克,第4项申报按摩床20件,实际出口13件。查获未申报货物:制冷设备3台共1500千克、办公家具400千克、不锈钢材450千克、柜板300千克、灯具100千克、豆制品1300千克、包点400千克、肉制品800千克、调味料200千克、海味150千克、纸制品500千克。当事人出口豆制品等5项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报检,经核,涉案货值为人民币24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4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1月2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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