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济市监处罚〔2021〕110号),涉及济宁市酒仙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一览表 | |||||||||||||||
案件类别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途径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食品 | 1 | 济市监处罚【2021】110号 | 济宁市酒仙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本局从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系统领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7日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当事人2021年8月20日生产的“泡椒猪皮(酱卤肉制品)”产品进行抽检,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菌落总数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济宁市酒仙乐食品有限公司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82MA3D6Q649U | 刘晖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 2022/1/17 | 自动履行,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无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1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随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销售负责人王立刚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在当事人成品库未发现上述涉案产品。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显示,其2021年8月20日生产“泡椒猪皮(酱卤肉制品)”产品(规格300g/袋)135袋,其中出厂留样检验10袋,销售125袋。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2021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1年11月23日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负责人王立刚询问核实,当事人2021年8月20日生产135袋产品除留样检验用10袋外,其他125袋全部按出厂价6.2元/袋于2021年8月25日销售给订单方济南万峻商贸,以上产品共收货款775元,现金结账。上述涉案产品货值837元,销售收入775元。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75元; | ||||||||||||||
2.并处罚款65000元; | |||||||||||||||
上述罚没款合计6577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