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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堂商场所售多种商品违反产品质量法被罚

2022-02-08 20:16: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日前,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公告。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华堂商场亚运村店(以下简称:华堂商场亚运村店)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被罚款1万余元。

四种商品不合格违反产品质量法

行政处罚书显示,经调查,2021年4月14日、2021年4月27日、2021年6月9日,江门金榕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分别将可降解纸碟(规格型号为中18cm(10个装))配送到店,共购进130包,进货价5.4元/包。售价9.9元/包,销售80包,货值金额1287元,违法所得360元。剩余6包用来备检,剩余44包已退回厂家。

2021年1月12日、2021年1月22日、2021年3月8日,北京天伦力拓纸业有限公司分别将一次性纸杯配送到店,共购进200包,规格型号为:270ml(50只装),进货价11元/包。售价:18.9元/包,销售197包,货值金额3780元,违法所得1556.3元,现场库存仅剩抽样时留存的3包备样,其他均已销售。

2021年4月5日,由浙江贞品服饰有限公司配送到店,购入雏鸽牌连衣裙(型号J210-12A2503红色)5件,进货价为251.65元/件,售价575元/件,销售4件,货值金额2875,违法所得1293.4元。购入雏鸽牌衬衫(型号J212-7B2510藏青色)5件,进货价为209.58元/件,售价479元/件,销售4件,货值金额2395元,违法所得1077.68元。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截图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表示,华堂商场亚运村店销售上述四种不合格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相关规定,该局对其罚款1.05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此前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注意到,华堂商场亚运村店在去年8月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被罚款9万元。

据悉,2021年7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来自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发送的抽检华堂商场亚运村店经营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海蟹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食用农产品海蟹是于2021年5月26日在北京京深海鲜批发市场内的个人水车上批发购进的,共购进5公斤,进货总金额800元,销售价格168元/斤,货值总金额1680元,检测取样销售1.18公斤,剩余涉案食用农产品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共1680元。 另查明,执法人员2021年7月2日现场检查时要求华堂商场亚运村店提供涉案食用农产品进销存记录,该店现场制作了虚假的进销存记录,后经执法人员核实,该店实际无法提供进销存记录,未查验涉案食用农产品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检验报告等内容,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华堂商场亚运村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罚款9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在2020年,华堂商场亚运村店因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2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通报。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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