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湾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2〕0004号),涉及广州赢泰农产品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2〕0004号)
广州赢泰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万建文,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槎溪南路9号之二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457990W
2021年11月18日,当事人广州赢泰农产品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粤ZAT75港货车持534520211450385394号报关单(载货清单号:1100410092298)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货物一批从深圳湾口岸进境。该报关单申报进口:1、鲜龙眼14524.5千克,2、鲜龙眼11074.5千克,共25599千克(2226件),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后,货物实施附条件(待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提离。经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结果为:氧乐果含量(0.088mg/kg)超标(详见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2111530001007327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单》)。2021年11月27日,海关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向海关反映,除尚未销售鲜龙眼3450千克(300件)外(已作退运境外处理),已擅自将其余鲜龙眼22149千克(1926件)销售,无法召回退运,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法定检验进口商品,被查获。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单》、《取样送检结果告知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查问笔录》、企业解释报告和其它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16元。
2、科处罚款人民币123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湾海关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