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高青民健医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市监处罚〔2021〕82号
当事人:高青民健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322MJE19273XN
住所:高青县城田横路302号
经本局调查,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医疗器械注册证(体外诊断试剂)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体外诊断试剂)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销售单(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出库单复印件、检验报告单打印件、产品照片打印件等。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
2、罚款人民币29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