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淄博鹤年堂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市监处罚〔2021〕70号
当事人:淄博鹤年堂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445549395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公园街道办事处北西六路1号中关村科技城E3-28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鑫
经查,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案件线索移送函、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等。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5011.2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当地代收机构,或者通过山东非税统缴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