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张店聚友斋酒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市监处罚〔2021〕33号
当事人:张店聚友斋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3MA3L3N7X51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路与重庆路交汇处水晶街D2座1层01、02,2层整
经营者:李华
根据检验报告, 当事人经营的自制海蜇头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检验报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原料购进票据、进货查验记录、销售报表、现场拍摄照片。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117.87元;
2.罚款1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当地代收机构,或者通过山东非税统缴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