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沂源县万崮泉水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市监处罚〔2021〕11号
当事人:沂源县万崮泉水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51771391B
住所: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彩板峪村
法定代表人:唐元秋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桶装饮用水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检验报告、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发货单、出库单、结算明细、出厂检验报告、召回公告、整改报告、现场拍摄照片。
2021年10月29日举行听证会,经听证,建议维持办案机构处理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259.9元;
2.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当地代收机构,或者通过山东非税统缴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