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淄博冯记又一村餐饮有限公司淄川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市监处罚〔2021〕64号
当事人:淄博冯记又一村餐饮有限公司淄川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0713462609
住所:淄川区解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冯梁
经查,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进货票据、点单票据、结账单、现场拍摄照片。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3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42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当地代收机构,或者通过山东非税统缴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