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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淄博鸿泰电器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2022-01-27 14:44: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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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淄博鸿泰电器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执法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救济渠道

备注

淄市监处罚〔2021〕67号

淄博鸿泰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淄博鸿泰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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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越新

 罚款1500元

2020/11/2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市监处罚〔2021〕66号

周村恒泰电器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周村恒泰电器厂

92370306MA3DNAAP5H


刘勇

 罚款400元

2020/11/2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市监处罚〔2021〕17号

张店共青团路嘉兰德家用电器商行(岳道祯)销售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快热式电热水器案

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快热式电热水器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张店共青团路嘉兰德家用电器商行(岳道祯)

92370303MA3L0HCC27


岳道祯

1、罚款6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780元。

44543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市监处罚〔2021〕77号

淄博京妈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肚兜产品案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肚兜产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罚

淄博京妈服装有限公司

91370302MA3C12XR5R


程开开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50件;2.罚款800元。

4453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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