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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兴亚船务(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丹妮船舶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1-18 10:18: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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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14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兴亚船务(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丹妮船舶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查字〔2021〕00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查字〔2021〕0002号

当事人:兴亚船务(中国)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700号12层A、B室

法定代表人:PARK JONG SEOK

海关代码:3101945046

当事人:上海丹妮船舶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江东路1648号1幢

法定代表人:徐振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BHUP6H

2021年4月20日,当事人兴亚船务(中国)有限公司营运船舶“兴亚波罗的海”号货轮停靠外高桥一期码头时,未向海关申报便委托当事人上海丹妮船舶有限公司回收一批废旧机电,于码头卸货时被海关查获。

经鉴定,该批废旧机电共4300千克属于固体废物。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走私行为。

2021年7月29日,当事人兴亚船务(中国)有限公司将上述货物退运回“兴亚波罗的海”号。

以上行为有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报告、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往来邮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兴亚船务(中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上海丹妮船舶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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