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持续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有效解决农村食品领域的突出问题,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水平,2021年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着力查处一批违法案件,切实增强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林汉淑经营抽检不合格豇豆案
2021年9月,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广花路沙涌南村口大街竹角塘1号沙涌南综合市场4号的林汉淑经营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抽样豇豆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对当事人林汉淑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在上述经营地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及4550元的处罚。
二、广州市越秀区咪丫咪罗食品店经营抽检不合格生姜案
2021年4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大街横一巷5号101房的广州市越秀区咪丫咪罗食品店经营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对该食品店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15日在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大街横一巷5号101房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所得合计为107.92元。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107.92的行政处罚。(来源: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