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不处字[2021]01-010号),涉及泉州元初食品有限公司晋江塘岸街分店。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不处字[2021]01-010号
当事人:泉州元初食品有限公司晋江塘岸街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509B95R
经营场所:晋江市青阳街道锦青社区塘岸街142-148号
负责人:陈耀铭
2021年1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泉州元初食品有限公司晋江塘岸街分店抽检的“泰国树榴莲肉”检验报告[NO:2721007449],检验结论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此次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柜台进行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泰国树榴莲肉”的存货。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即报领导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3505820534093)。2021年11月15日,晋江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泰国树榴莲肉”(生产日期2021年8月22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检该商品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接受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截至今日,未收到有消费者使用该批次“泰国树榴莲肉”引起身体不适的消费投诉与举报。此次抽检的“泰国树榴莲肉”(生产日期2021年8月22日)是当事人于2021年09月01日向上海市琅开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30盒,购进价22元/盒,总的进价金额为660元。至案发时止,上述商品已全部售出(包含被抽检的9盒),销售价34.9元/盒,销售总金额1047元,共获利387元。
以上事实,由《检验报告》(NO:2721007449)、检验结果确认回执、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商品供销货凭证、销售记录单、供货商资质证件复印件、生产厂家证照复印件及出厂检测合格报告等、召回公告、召回情况表等证据证明。
2021年12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晋市监告字[2021] 01-1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采购上述商品时验收了供货商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凭证和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出厂的检测合格报告。当事人经营食品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