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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对泉州市金池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免予处罚决定

2022-01-10 10:09: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不处字[2021]01-009号),涉及泉州市金池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不处字[2021]01-009号

当事人:泉州市金池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8532160XH

企业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高霞东升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庄凉凉

2021年10月18日,根据漳州市案件线索移送函(收文号1565号)依法对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高霞东升路51号的泉州市金池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被抽检的“液态复合调味料(华香,生产日期2021年6月2日)”,被抽检的“液态复合调味料(华香,生产日期2021年6月2日)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确认上述产品有销售给漳州市龙文区鑫恒旺贸易有限公司,因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即报领导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08月12日,福建省局对漳州市龙文区汇豪百货商行销售的“液态复合调味料(华香,生产日期2021年6月2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实,上述商品供货商为漳州龙文区鑫性旺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确认上述食品是由他供给漳州龙文区鑫性旺贸易有限公司的。此次抽检的“液态复合调味料(华香,生产日期2021年6月2日)”是当事人于2021年06月08日向生产厂家晋江市华旺调味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50件(箱)(20瓶/件),购进价20元/件(箱)。2021年06月29日,当事人销售给漳州龙文区鑫性旺贸易有限公司“液态复合调味料”共20件(箱)(20瓶/件),销售价23元/件(箱)。案发后,漳州龙文区鑫性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07日退回给当事人317瓶“液态复合调味料”, 2021年9月28日,当事人将剩余“液态复合调味料”30件(箱)及召回的317瓶共917瓶退回生产厂家晋江市华旺调味品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案件线索移送函(收文号1565号)、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食品安全追溯凭证、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安全追溯凭证和商品出厂检测合格报告等、销售退货单、召回记录、退货凭证等证据证明。  

2021年11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晋市监告字[2021] 01-1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虽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验收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安全追溯凭证和食品出厂检测合格报告,当事人经营食品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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