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不处字[2021]01-009号),涉及泉州市金池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不处字[2021]01-009号
当事人:泉州市金池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8532160XH
企业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高霞东升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庄凉凉
2021年10月18日,根据漳州市案件线索移送函(收文号1565号)依法对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高霞东升路51号的泉州市金池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被抽检的“液态复合调味料(华香,生产日期2021年6月2日)”,被抽检的“液态复合调味料(华香,生产日期2021年6月2日)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确认上述产品有销售给漳州市龙文区鑫恒旺贸易有限公司,因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即报领导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08月12日,福建省局对漳州市龙文区汇豪百货商行销售的“液态复合调味料(华香,生产日期2021年6月2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实,上述商品供货商为漳州龙文区鑫性旺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确认上述食品是由他供给漳州龙文区鑫性旺贸易有限公司的。此次抽检的“液态复合调味料(华香,生产日期2021年6月2日)”是当事人于2021年06月08日向生产厂家晋江市华旺调味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50件(箱)(20瓶/件),购进价20元/件(箱)。2021年06月29日,当事人销售给漳州龙文区鑫性旺贸易有限公司“液态复合调味料”共20件(箱)(20瓶/件),销售价23元/件(箱)。案发后,漳州龙文区鑫性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07日退回给当事人317瓶“液态复合调味料”, 2021年9月28日,当事人将剩余“液态复合调味料”30件(箱)及召回的317瓶共917瓶退回生产厂家晋江市华旺调味品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案件线索移送函(收文号1565号)、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食品安全追溯凭证、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安全追溯凭证和商品出厂检测合格报告等、销售退货单、召回记录、退货凭证等证据证明。
2021年11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晋市监告字[2021] 01-1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虽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验收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安全追溯凭证和食品出厂检测合格报告,当事人经营食品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