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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口海关关于深圳市盛丰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蛇关货检决字〔2021〕0034号

2022-01-07 17:21: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7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蛇口海关关于深圳市盛丰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货检决字〔2021〕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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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货检决字〔2021〕0034号)

深圳市盛丰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唐中福,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临海大道海运中心主塔楼406-2,联系电话:13823214059;

2021年6月11日,当事人单位委托深圳市金海圳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保鲜冷藏芒果肉(蜜饯加工原料)22000千克,报关单号530420211040046642,集装箱号 SZLU6013800。2021年6月14日,查验三科查验后取样送检,根据6月28日检测检验结果报告单(2111530001000029)显示,该批二氧化硫检测结果为0.48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要求情形。货物先行提离后,当事人擅自使用导致该批货物被工厂自行销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单、检查记录表、当事人陈述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2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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