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7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大铲湾海关关于快美特汽车精品(深圳)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铲关缉字[2021]00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铲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铲关缉字[2021]0004号)
当事人:快美特汽车精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AKAHANE MICHIAKI,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东环二路77号厂房1栋1层-2层、食堂2栋、宿舍3栋、配电房4栋,联系电话:0755-27523587
2021年9月19日,快美特汽车精品(深圳)有限公司委托佛山市高明德盛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5项:1、车内用除臭香膏1520千克,商品编码3307490000,货值人民币89808元;2、车内用空气清新剂377.6千克,商品编码3307490000,货值人民币 16247.2元;3、车内用空气清新剂1558.9千克,商品编码3307490000,货值人民币281111.6元;4、车内用空气清新剂4039千克,商品编码3307490000,货值人民币176511.6元;5、车内用空气清新剂3759.5千克,商品编码3307490000,货值人民币156899.8元;总货值人民币720578.2元。报关单号518120210811026613,柜号OOLU4327257。2021年9月28日经查验发现异常:经审核其安全数据单,第2、3、4、5项货物为易燃液体第3类,UN编号为1266,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28条,企业无法提供电子底帐。货物为有限数量包装,依据相关规定的,符合有限数量要求的可不申请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10月25日依法取样车内空气清新剂49瓶并交由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进行检测。11月3日收到检测结果:货物车内空气清洗剂存在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 情形。其余未见异常。
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检验鉴定报告、解释报告、出口合同发票等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查处危险品涉检违法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铲湾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