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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江阴君越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1-06 16:00: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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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31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江阴君越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检罚字〔2021〕00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检罚字〔2021〕0027号

江阴君越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周新君

联系地址:江阴市璜土镇澄路3808-5号1331席 联系电话:139******

当事人委托上海海乾报关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申报出口至伊朗一批货物,报关单号223320210001824828,申报品名为可发性聚苯乙烯,申报商品编号为3903110000,数量为2000千克,申报货物属性为非危险化学品。经海 关查验并认定,上述货物实际为危险化学品需进行检验并应提交电子底账,与申报不符。商品货值共计为人民币59820.29元。

经海关核查并认定,该批货物需要实施法定检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并进行商品检验。上述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相关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当事人的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检测鉴定报告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17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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