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龙岗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坪关缉普违字〔2021〕005号),涉及2家公司。
当事人1:远通五金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嘉卿 海关编码: 4403941639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大道北244号
当事人2:新长发玩具(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惜凤 海关编码: 44031419L6 地 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碧岭社区飞发路14号
远通五金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在执行手册C531920A0759期间,未按规定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违规转出保税成品PP塑胶衣架12034.79千克(含未实际送货9664千克),折合保税料件 PP塑胶粒12255.84千克;新长发玩具(深圳)有限公司在执行手册C533920A0122期间,未按规定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从远通五金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违规结转进口保税成品PP塑胶衣架 12034.79千克(含未实际收货9664千克),短少保税料件印有图案纸商标40.45千克,溢出保税料件塑胶衣架2388.16千克。经计核,违规结转涉及保税料件价值人民币10.87万元;短少保税料件价值人民币0.16万元,涉及税款人民币0.03万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稽查通知书、检查记录、进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企业书面陈述报告等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远通五金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7500元;
2.对新长发玩具(深圳)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3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