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荔浦市中医医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市监处罚〔2021〕344号。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市监处罚〔2021〕344号
当事人:荔浦市中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45033149922837XW
住所(住址):荔浦市荔城镇荔桂路71号
投资人:黄耀文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并依法送达了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0318、20210323),荔浦市中医医院使用的中药饮片鸡骨草(标示生产企业:广西同福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批号:190301,包装规格:0.25kg/包)、茯神(标示生产企业:广西同福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批号:190101,包装规格:0.5kg/包)检验项目项下【性状】不符合规定。2021年9月27日当事人申请对鸡骨草进行复检,2021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并依法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1FY4110),上述批次鸡骨草复检检验项目【性状】不符合规定。因当事人于2019年5月购进上述批次茯神,2019年6月购进上述批次鸡骨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批次鸡骨草为假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批次茯神为劣药。
经进一步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5月从广西正和中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茯神5kg,由于到货发现茯神破损3.5kg,退货3.5kg给广西正和中药有限公司,实际入库1.5kg,2021年7月21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抽检上述批次茯神1.5kg,目前已无库存。当事人于2019年6月从广西正和中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鸡骨草3kg,由于到货发现鸡骨草霉变1kg,退货1kg给广西正和中药有限公司,实际入库2kg,2021年7月21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抽检上述批次鸡骨草0.75kg,上述批次鸡骨草库存1.25kg,2021年10月27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全部扣押。当事人货值金额共计170.70元,违法所得共计121.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委托书》、黄耀文身份证、沈传弟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药库药品入库单》《药库药品退货单》、《药库药品明细单》各两份、《情况说明》一份;
2、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0318、20210323)各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复验、复检申请回执》(编号:2021-11)《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1FY4110)各一份,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送达回执》各两份,《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各一份;
3、广西正和中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开户许可证》《质量体系调查表》《印章印模备案登记表》《关于变更供货企业的函》复印件各一份,《销售清单》复印件两份。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上签字。2021年12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假药鸡骨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劣药茯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是2019年5月购进上述批次茯神,2019年6月购进上述批次鸡骨草,且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予以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假药鸡骨草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使用假药鸡骨草作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29.25元;
2、没收鸡骨草(批号:190301)1.25kg;
3、处药品货值金额(78.00元)三倍罚款234.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63.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劣药茯神的违法行为,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使用劣药茯神作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92.70元;
2、处药品货值金额(92.7元)二倍罚款185.40元;
3、上述罚没款合计278.10。
综合上述罚没款合计541.35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科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起诉。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