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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锦渡海关关于南通深井嘉科技有限公司出口侵犯“ROCA及图形”“SEIKO”商标权的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2-22 17:43:1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22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文锦渡海关关于南通深井嘉科技有限公司出口侵犯“ROCA及图形”“SEIKO”商标权的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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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文关知罚字﹝2021﹞0015号

当事人:南通深井嘉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通市海安市洋蛮河街道韩洋村13组

法定代表人:张小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26D4CE9B

2021年11月11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正达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文锦渡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报关单号:532020210200204743。文锦渡海关经查验,发现该批出口货物中有以下货物:

1、标有“ROCA及图形”商标标识的马桶5个、水箱6个、洗手盆1个。

2、标有“SEIKO”商标标识的表带8890条。

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8495元。

罗卡卫生器具有限公司、精工控股株式会社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 “ROCA及图形”(海关备案号:T2019-77710)、“SEIKO”(海关备案号:T2021-98092)商标专用权,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实际出口货物、现场照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当事人陈述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8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锦渡海关

2021年12月21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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