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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场监管部门曝光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1-12-10 18:10: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打击转供电违规加价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转供电价格违法案件,截至12月6日,已立案102起。10月9日、11月17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已分别曝光第一批、第二批典型案例,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一、天津市达润盛世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年9月,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天津达润盛世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以1.05元/千瓦时的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高于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费的单价。当事人未按照国家及天津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规定向终端用户传导降价。在此期间当事人已收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退还因电价调整多收的电费。

河西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9月12日和11月22日,河西区市场监管局已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天津汉斯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年7月,宝坻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天津汉斯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2018年至2021年期间,以1.4元/千瓦时、1.3元/千瓦时的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高于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费的单价。当事人未按照国家及天津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规定向终端用户传导降价。在此期间当事人已收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退还因电价调整多收的电费。

宝坻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截至11月24日,当事人已完成对全部用户的退费。11月19日和24日,宝坻区市场监管局已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天津市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年8月,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天津市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2018年至2019年期间,以1.2元/千瓦时的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高于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费的单价。当事人未按照国家及天津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规定向终端用户传导降价。在此期间当事人已收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退还因电价调整多收的电费。

河东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截至10月28日,当事人已完成对全部用户的退费。11月5日和15日,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天津市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年8月,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天津市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2019年至2020年期间,以1.12元/千瓦时的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高于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费的单价。当事人未按照国家及天津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规定向终端用户降低电价。在此期间当事人已收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退还因电价调整多收的电费。

和平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截至9月22日,当事人已完成对全部用户的退费。11月26日和12月6日,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已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9863.10元的行政处罚。

五、天津市家美亿通商贸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年9月,西青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天津市家美亿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2020年至2021年期间,以1.34元/千瓦时、1.04元/千瓦时的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高于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费的单价。当事人未按照国家及天津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规定向终端用户降低电价。在此期间当事人已收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退还因电价调整多收的电费。

西青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截至11月12日,当事人已完成对全部用户的退费。11月15日和26日,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已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天津市海诺电子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2021年11月,西青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天津市海诺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在向终端用户收费电费的过程中,未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标准和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纳电费的纸质发票。

西青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12月6日,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告诫转供电经营者,应当不折不扣执行发展改革部门发布的电价政策,及时足额传导降价红利,不得存在转供电盈利行为,切勿存在观望行为和侥幸心理。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和终端用户,电价涉及企业经营成本和个人切身利益,如发现个别转供电经营者存在违规加价行为,可拨打12315或者12345进行投诉举报。(来源:天津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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