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7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青市监处罚送告〔2020〕07028号),涉及青岛明药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青市监处罚送告〔2020〕07028号
青岛明药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1年11月2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青市监处罚〔2020〕07028号),由于本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直接、留置、邮寄等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在产品上虚假标注“CE、CE认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但违法行为轻微且召回了部分违法产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你单位进行教育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2、增强主体责任意识;3、依法生产经营。
你单位生产、销售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KN95儿童防护口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KN95儿童防护口罩,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KN95儿童防护口罩239817只;2.处货值金额1.1倍罚款876150元;3.没收违法所得7191.24元。
综上,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KN95儿童防护口罩239817只;
2.处货值金额1.1倍罚款876150元;3.没收违法所得7191.24元。罚没款合计883341.24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李沧区人民法院、崂山区人民法院或者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张栋栋,联系电话:0532-83095557
联系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23号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