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 温州烁格科技有限公司被罚

2021-12-07 15:59: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7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温州烁格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知字〔2021〕00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知字〔2021〕0038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温州烁格科技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3039609WV

法定代表人:吴丹丹

住址/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北纬一路33号第二幢

当事人委托上海怡中报关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至肯尼亚货物一批,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10003170567。经查,出口货物中,有标有“Micro-Pak”商标的防霉纸200000张(100包),货值人民币共计48686元。对于上述货物,“Micro-Pak”商标权利人迈可达有限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标有“Micro-Pak”商标的防霉纸200000张(100包)使用的“Micro-Pak”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Micro-Pak”商标一致,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标有“Micro-Pak”商标的防霉纸200000张(100包),并处罚款人民币4868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2月7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河南省灵宝市西闫乡杨家湾村农民正在 ...

  • 安徽省淮北市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重点 ...

  • 广西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人员对 ...

  • 河南省焦作市温县黄河滩区种植的胡萝 ...

  • 2021年湖北省质检院工作掠影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