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6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洋山海关关于上海颖诚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1〕0081号)。
信息显示,当事人上海颖诚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嘉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共计两项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包装纸16510千克,申报价格FOB4875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4823909000,出口退税率为13%,报关单号223120210003758724。经查,上述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48119000,出口退税率为0%。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