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公示行政处罚类信息(济市中市监综处〔2021〕27号),涉及市中区希驰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王奉先)涉嫌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当事人 姓名 | 处罚决定日期 |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
济市中市监综处〔2021〕27号 | 市中区希驰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王奉先)涉嫌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经查明,当事人在售的法诺尔牌坐便器标注“专利产品”字样,但实际并未取得专利认证。当事人以420元/台的价格购进该款法诺尔牌坐便器2台,以850元/台(含上门送货、安装费用100元)的价格销售该款法诺尔牌坐便器1台。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款坐便器的供货商资质,无法证明合法来源。当事人销售该款法诺尔牌坐便器的营利额为330元。 当事人销售未被授予专利权而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坐便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商品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为330元。 |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系未申请过专利,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捏造的专利标识,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百六十四条所列【一般】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公告, | 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30元; 2.罚款330元。 以上1、2项合计,罚没款共计660元,上缴国库。 | 92370103MA3FD6U712 | 市中区希驰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王奉先) | 2021年11月23日 |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