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消息,2021年11月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对以下涉案单位予以曝光。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 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 | 所属环节 | 处罚结果 |
1 | 济南市中鑫顺祥冻货水产经营部 | 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流通 |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整(150元),对其使用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 2、处罚款壹拾壹万玖仟元整(119000元),罚没款合计壹拾壹万玖仟壹佰伍拾元整(119150元)。 |
2 | 市中区静煊酒店 | 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餐饮 | 1、没收河豚鱼14条;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伍拾贰元整(352元),对其使用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 3、处罚款壹拾壹万玖仟元整(119000元),罚没款合计壹拾壹万玖仟叁佰伍拾贰元整(119352元)。 |
3 | 市中区大川水产行(经营者:王志成) |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流通 | 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对其经营使用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 |
4 | 济南超意兴兴泉果蔬有限公司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流通 | 免予处罚 |
5 |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鸿园购物广场 |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流通 | 免予处罚 |
6 | 市中区原滋味餐饮店(经营者:张业军) | 市中区原滋味餐饮店(经营者:张业军)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生产 | 警告 |
7 | 市中区顺发家常菜馆(经营者:贾继水) | 市中区顺发家常菜馆(经营者:贾继水)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餐饮 | 警告 |
8 | 市中区壹玖捌玖纺织酒家(经营者:褚化春 ) | 市中区壹玖捌玖纺织酒家(经营者:褚化春 )经营以假充真的食品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餐饮 |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陆佰柒拾柒元整(2677元),对其使用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 2、罚款捌万元整(80000元),罚没款共计捌万贰仟陆佰柒拾柒元整(82677元)。 |
9 | 济南市中明秋水产经营部(经营者:张明秋) | 济南市中明秋水产经营部(经营者:张明秋)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流通 |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伍元整(15.00元);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没款两项共计伍仟零壹拾伍元整(5015.00元)。 |
10 | 济南市中优比特超市(经营者:周章勇) | 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流通 | 免予处罚 |
11 | 市中区大刘快餐店(经营者:刘洪园) | 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以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产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 餐饮 | 警告 |
12 | 济南清真友和食品有限公司 | 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企业给予处罚;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你企业给予处罚 | 生产 | 处罚款34000元 |
13 | 市中区可心果蔬店 | 市中区可心果蔬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流通 | 罚款5000元 |
14 | 济南牛火屯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 济南牛火屯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餐饮 | 免予处罚 |
15 | 市中区七分钟餐厅 | 市中区七分钟餐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流通 | 罚款4500元 |
16 | 济南市中玉南孟鑫超市 | 济南市中玉南孟鑫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 流通 | 免予处罚 |
17 | 济南舜耕山庄集团公司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餐饮 | 免予处罚 |
18 | 济南爱粥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四路分公司 |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能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餐饮 | 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