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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海关关于惠州韬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州关缉普违字〔2021〕0022号

2021-11-26 10:46: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25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惠州海关关于惠州韬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州关缉普违字〔2021〕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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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惠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州关缉普违字〔2021〕0022号

惠州韬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宁,联系地址:博罗县石湾镇永石大道。

当事人在执行C534120A0011、C534120A0206、C534220A0109号加工贸易手册期间,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1、截至2021年6月3日,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合同项下进口保税料件发泡性 聚苯乙烯370500千克交付给东莞韬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该部分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 817.482216万元。2、截至2021年3月12日,不依规定办理海关深加工结转手续,出口发泡胶/头 盔配件300068.71千克、发泡胶/一体成型81713.75千克给东莞金冠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出口发泡 胶/头盔配件136028.16千克、发泡胶/一体成型242339.98千克给东莞韬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该 部分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04.486254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海关规定。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合同执行情况核算总表、企业陈述报告、 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单和核注清单复印件、出货单、入库单、营业执照等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署令〔2021〕25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9.3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 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 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1月24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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