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哈尔滨德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名称: | 哈尔滨德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黑药监械罚〔2021〕002-1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哈尔滨德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高良志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02799298812J | 案件分类: | 器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 | |||
主要违法事实: | 哈尔滨德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 ||
处罚种类和依据: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2017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责令15日改正,处以5倍罚款,共计罚款:5倍×35000.00元=175000.00元。 |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 ||
处罚的机关(全称) |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时间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