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艾查工业自动化产品(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2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252号
当事人:艾查工业自动化产品(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环城北路168号南厂房底层A区和B区
法定代表人:MARCO HECK
海关代码:3111942889
当事人委托上海欣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进口货物1票,报关单号为223320201000428905,其中第12项申报为热缩管200个,申报商品编号为3917320000,型号为8071473,爆破压力28MPA,申报价格为FOB225683.32元人民币。经海关审核,上述热缩管的爆破压力应为0.1MPA,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测试报告、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为证。
对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600元。
当事人委托上海欣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进口货物1票,报关单号为223320201000455916,其中第13项申报为热缩管75个,申报商品编号为3917320000,型号为8071473,爆破压力28MPA,申报价格为FOB98521.50元人民币。经海关审核,上述热缩管的爆破压力应为0.1MPA,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测试报告、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为证。
对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400元。
当事人委托上海欣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5月2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进口货物1票,报关单号为223320201000483811,其中第14项申报为热缩管230个,申报商品编号为3917320000,型号为8071473,爆破压力28MPA,申报价格为FOB302902.60元人民币。经海关审核,上述热缩管的爆破压力应为0.1MPA,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测试报告、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为证。
对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共计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