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24日,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酉阳县品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重金属超标食用农产品案)。
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酉阳市监处字〔2021〕230号
当事人:重庆市酉阳县品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5YNXQT5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桃花源大道中路101号汇升广场16号楼一层和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平
本案来源于监督抽检。2021年7月23日,本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黄花菜进行抽样送检,2021年8月26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签发编号为No:442100437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8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送达前述《检验报告》和《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农产品区摆放有黄花菜待售,标价29.90元/斤,经现场称量重3.974kg,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9月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提取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和进货凭证资料以及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并询问了有关知情证人,2021年9月9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2月5日办理《营业执照》,于2018年2月12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桃花源大道中路101号汇升广场16号楼一层和负一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021年7月18日,当事人从怀化吴氏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以单价38元/kg,采购20kg黄花菜,支付货款760元后,摆放在经营场所农产品区标价29.90元/斤散装称量销售。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黄花菜经抽检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被认定为不合格食品。
至案发,当事人经营的该批不合格黄花菜销售金额为955.01元,尚未出售的3.974kg黄花菜已依法扣押,另有0.056kg已自然损耗。
本案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119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955.0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张剑平和彭作维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重庆海关技术中心签发的编号为NO:4421004371的《检验报告》1份、《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编号为SC21500000806034074的抽样单1份、抽样照片9页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黄花菜中铅含量不符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违法事实;
3.黄花菜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销售记录、检测报告、彭作维的2次询问笔录、石敏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涉案金额以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9月16日,以渝酉阳市监告字〔2021〕2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的黄花菜经抽检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被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该不合格黄花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本案中,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黄花菜时,虽然索要了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材料及一份针对黄花菜二氧化硫项目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部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但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一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涉案黄花菜为不合格产品。所以,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仍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违法时间较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本局决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黄花菜3.974kg;
2、没收违法所得955.01元;
3、罚款2500元。
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户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017801441000001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酉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酉阳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