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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酉阳县毛大食品厂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罚款20000元

2021-11-25 11:07: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24日,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酉阳县毛大食品厂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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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酉阳市监处字〔2021〕184号

当事人:酉阳县毛大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86230184T

住所: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小坝全民创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毛锡全          

2021年5月6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1年4月14日生产的海绵蛋糕的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蛋糕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1年5月1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指派冉鹏、程果调查处理。2021年7月16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一家位于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小坝全民创业园区的食品生产企业,其核定的生产食品类别为糕点(品种明细,烘烤类糕点:月饼、面包、蛋糕)。

2021年4月14日,当事人生产了200个海绵蛋糕(规格:120g/个,保质期:7天)。2021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次进行了监督抽样,样品送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经抽样检验,该批次的海绵蛋糕的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该批次海绵蛋糕,其中18个于2021年4月14日被我局以5元/个的价格购买作为样品;其中10个,被当事人2021年4月15日送至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委托检验;其中136个,被当事人于2021年4月15日以2.5元/个的价格销售给酉阳县岚艳副食批发部;其余36个,被当事人丢弃。

当事人生产经营该批次海绵蛋糕的货值金额为602.5元,违法所得为4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当事人投资人毛锡全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GC21500242654100014)、当事人的《现场笔录》(2021年4月1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1SZ0075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0013646),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海绵蛋糕的;

第三组证据:当事人的《现场笔录》(2021年5月10日)及现场检查照片,毛锡全的两次《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蛋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复印件、《投料记录表》、《毛大食品厂2021年销售台账》、《重庆市酉阳县毛大食品厂食品(进销货)清单》(编号:0000710、编号:0000709)复印件、《毛大食品厂问题食品召回记录表》(2021年度)复印件、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1SX00217),酉阳县岚艳副食批发部的《现场笔录》、张艳的《询问笔录》、张艳提供的《重庆市酉阳县毛大食品厂食品(进销货)清单》(编号:0000710、编号:0000709)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海绵蛋糕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7月23日,以渝酉阳市监听告字〔2021〕2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合格的蛋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较少,仅为430元,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减轻情形,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30元;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户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94010104000053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酉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酉阳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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