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售楼处违法“偷拍”人脸!河北衡水开出8万元罚单

2021-11-19 16:35: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眼下,“刷脸”已成为一种时尚。但在享受便捷的时候,你是否意识到,可能有商家把你的人脸信息“偷”走了。

售楼处摄像头“不对劲儿”,执法人员一查竟然发现17万余张被“偷拍”的人脸头像

今年8月,河北省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市区某房地产营销公司在其负责销售的售楼部现场的多台摄像头中,有4台摄像头的外观与平常的安防摄像头明显不同,这引起了执法人员的高度警觉。

1637308129(1).png

执法人员随即找到该公司负责人,要求登录系统后台进行查看。果然,在营销部办公室电脑的系统后台中,执法人员找到了被“摄像头”(人脸抓拍机)记录下的人脸头像,其中就包括了执法人员刚才进入售楼部时的头像,数量达17万余张。

1637308152(1).png

执法人员立刻固定证据,并对相关人员展开询问调查。 

消费者签完购房合同被再次人脸识别,据此奖励分销商或推荐人佣金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询问了解到,为促进销售,该公司开展了老带新奖励、中介分销转介营销活动,并于2020年12月通过安装摄像头人脸抓拍系统识别区分案场访客的来源。

每当有来访人员到达售楼处,4台人脸抓拍机就会抓拍记录下来访者的人脸信息,并储存在服务器上。

在消费者签订购房买卖合同时,该公司会通过消费者身份证信息和再次人脸识别,使用人证一体机或微信人证核验小程序匹配出其首次到访时间、到访次数等信息,用来区分购房者的来源渠道,并据此与分销商或推荐人结算佣金奖励。

1637308170(1).png

人证一体机

告示牌提醒进入视频监控区域,但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目的和范围

自2020年12月起,售楼处开始在人脸抓拍摄像头下方悬挂“为保证您的权益不受侵害,本售楼处已安装视频采集设备,我们承诺保护您的人脸等信息安全”的温馨提示告示牌。但都没有明确告诉消费者收集、使用人脸信息的真实目的和范围。

执法人员也随机抽取了部分购房者了解情况,他们均表示对个人信息被采集和使用的情况毫不知情。

 1637308182(1).png   

人脸采集未经消费者同意侵害消费者权益,该公司被责令改正并罚款8万元

该公司在其售楼处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真实目的和范围,采集人脸信息的过程也未经消费者同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近日,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案依法作出处理:责令改正并罚款8万元。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中有明确规定: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也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收集个人信息时,应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特别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若发现可疑摄像头“偷”取个人人脸信息等情况,可直接联系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供稿:河北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福建省计量测试学会开展计量科普闽东 ...

  •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 ...

  • 辽宁省锦州市市场监管局两新组织行业 ...

  • 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

  • 从做好每一块“安全的肉”开始——济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