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市监处罚〔2021〕536号),涉及广西梧州市龙欣食品有限公司。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市监处罚〔2021〕536号)
当事人:广西梧州市龙欣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L9DE68F
住所:梧州市工业园区B-1地块之二(2)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身份证号码:******
2021年6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现场无法提供培训、考核材料;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糕点生产工作,现场无法提供生产加工人员健康证明;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未能如实记录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次、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无原辅料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未建立出厂检验记录,本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梧市监责改〔2021〕10-3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1年7月14日予以立案。
在案件调查中,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在生产、流通环节对当事人生产的“遇见吐司(乳酸菌味)、遇见吐司(草莓味)、3+2紫米炼乳吐司面包、小口袋巧克力蛋糕”4种产品进行监督抽样并送检。2021年7月26日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三份《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WZ2021SPC001686、WZ2021SPC001687、WZ2021SPC001688),2021年8月23日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NN20210709689),检验结论显示均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分别于2021年7月27日、2021年8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四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予以并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等违法行为。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遇见吐司(乳酸菌味)、遇见吐司(草莓味)、3+2紫米炼乳吐司面包、小口袋巧克力蛋糕”4种产品,分别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检验出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未要求复检。遇见吐司(乳酸菌味)共生产了85kg、遇见吐司(草莓味)共生产了80kg、3+2紫米炼乳吐司面包共生产了85kg,销售单价均是12.5元/kg,生产成本均是10元/kg。上述3种产品除去每种产品抽样量2kg,剩余产品均未出厂销售,违法所得15元。小口袋巧克力蛋糕总共生产了10kg,全部卖给了南宁市良庆区其成食杂百货店,销售单价是9元/kg,生产成本是8元/kg,召回了3kg,退回给百货店27元,违法所得7元。以上4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3215元,违法所得共2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生产记录复印件、检验报告、产品召回公告、召回产品照片、整改报告、送货单等主要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2021年10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梧市监罚告〔2021〕10-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辨,提出“酸价”属于非食品安全关键性指标,当事人已通过加强工艺改造使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并提供《检验报告》佐证。另外,主动开展停业整顿,陆续完成对所有从业人员体检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同时制定了一系列表格用于生产记录并执行进货查验、出厂检验工作,希望能减轻处罚。
本局经复核,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主动积极发布召回公告且召回大部分产品。主动通过生产工艺、原料成分试验分析酸价超标原因,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大部分产品未出厂销售,违法情节较轻,没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提供《健康证》、《合格供应商名册》、《采购计划》、《原辅料出库领用记录》、《领用发放登记表》等生产记录表格材料佐证,整改到位。综合考量,本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及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元;2.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247kg;3.罚款20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2元;
3.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247kg;
4.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022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包括其属下各储蓄所,户名: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30530104001278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