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6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罚字〔2021〕256号),涉及象山区邓记冻品批发部。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市监罚字〔2021〕256号
当事人:象山区邓记冻品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4MA5L61WQ72(1-1)
住所(住址):桂林市象山区民族路民族里41-43号地层铺面
负责人:邓采干
身份证号:******************
2021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桂林市象山区民主路民族里41-43号地层铺面对当事人经营的“象山区邓记冻品批发部(负责人:邓采干)”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巴西冷冻鸡脚、冻南美白虾、新西兰安佳碎条状马苏里拉干酪、乌拉圭冷冻带骨牛胸仔骨、英国熟冻带壳海螺、加拿大冻翡翠螺、加拿大北极贝、挪威大西洋鲑鱼(三文鱼)8个品种(现场不能提供有效进货凭证及进口检验检疫证明(含报关单)、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合格证明和追溯信息证明等材料。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进口冷链食品进行了查封。立案调查期间,当事人于2021年8月31日补全了相关证明材料,我局于2021年9月28日对其查封的进口冷链食品进行解封。经查实,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没有及时查验并留存相关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海关出具的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建立进口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证实我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后,及时发放通知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当事人经营情况。
3、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证实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依法查封的情况。
4、当事人邓采干及妻子吴桂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身份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6、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8份,用于证明当事人采购的进口冷链食品的商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等情况。
7、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3份,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违法食品进行查封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门店对外打出“鸿海冻品”字号招牌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采购单据及进口冷链食品的“三证明”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共8份,用于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情况。
本局已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进口食品,应当查验进口商提供的海关出具的合格证明文件;从其他供货者采购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海关出具的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售出之日后二年。”第二款:“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口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进口)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进口商或者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之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采购进口食品,未查验进口商提供的海关出具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口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决定如下: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