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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发布对信电电线(深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17 15:41: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湾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缉决字〔2021〕0074号】,涉及信电电线(深圳)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缉决字〔2021〕0074号

信电电线(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4382X,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松白路1049号百旺工业园信电工业区。

2021年9月13日,当事人信电电线(深圳)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粤ZYY79港车货车持534520210450588495报关单(载货清单号:5100540311620)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从深圳湾口岸出境。该报关单申报出口不带接头同轴电缆等货物共3项,经海关查验,实际出口货物除与申报相符外,另有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24950个未申报,被查获。涉案医用口罩属于出口法定检验货物,价值人民币1.2475万元。以上行为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表》、《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出口防疫物资情况确认表》、《出口货物报单》、《查问笔录》、货物照片和当事人信电电线(深圳)有限公司提供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1月08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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