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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通海县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监罚〔2021〕54号)

2021-11-16 16:20:3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政府网站11月15日消息,近期,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监罚〔2021〕54号)。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监罚〔2021〕54号 

当事人:罗XX,女,哈尼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XX乡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XXXXXXXXXXXXXXXX5,联系电话:1XXXXXXXXX3。

罗XX无照、无证经营卷烟一案经通海县烟草专卖局于2021年4月30日移送本局,本局于同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利用租用的商铺于2020年12月10日开始经营预包装食品,因有客户需求,当事人2021年4月初从四街镇四街村、七街村的商铺分别以70元/条、70元/条、90元/条、100元/条、50元/条、120元/条、90元/条、200元/条、200元/条、90元/条、90元/条、90元/条、70元/条的价格购进了红塔山(软经典)0.8条、红塔山(硬经典)1.1条、红塔山(硬新势力)0.8条、雄狮(硬)0.3条、红旗渠(硬)0.2条、红河(硬99)0.5条、云烟(硬紫)1.3条、云烟(软珍)0.7条、玉溪(软)0.8条、红塔山(欣经典)0.5条、云烟(软如意)0.5条、红塔山(新时代)1.1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8条,分别以80元/条80元/条、110元/条、130元/条、60元/条、140元/条、230元/条、230元/条、110元/条、100元/条、80元/条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1204元。至被执法人员查获时没有销售过。也没有进货销售记录,在经营食品和卷烟的过程中没有盈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通海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材料,证明 当事人的违法时间、地点、数量、事实等;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                  

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过等。

以上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无异议。

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21年5月7日以通市监罚告字(2021)54号,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核准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销售食品和卷烟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规定,已构成了无照经营、无证经营卷烟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元)。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元)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通海县支行(账户名:通海县财政局 账号:53001657236051001297)地址:通海县秀山街道西街。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政府或者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通海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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