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关于湖北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业现场违反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丰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
案卷(首页)
(冀承丰)应急案〔2021〕矿管27号
案件名称:湖北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业现场违反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案
案由 | 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和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处理 结果 |
湖北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4.4.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伍万捌仟元罚款、对项目负责人处人民币肆仟元罚款,合计处人民币陆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立案:2021年6月23日
结案:2021年7月19日
承办人: 周海超 付磊
归档日期:2021年7月20日
归档号:(冀承丰)应急罚〔2021〕矿管27号
保存期限: 永久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承丰)应急罚〔2021〕矿管27号
被处罚人:李忠山 性别:男 年龄:47 身份证号:420323197501040010
家庭住址:十堰市茅箭区丹江路18-1号11栋1单元1204室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19832249888
所在单位:湖北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项目负责人单位地址:十堰市柳林路43号
被处罚单位:湖北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十堰市柳林路43号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邓兴华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湖北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丰宁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吴营铁矿Fe1、Fe2、Fe3矿体项目部1、1#竖井3中断掘进工作面作业未开启局部风机;2、1#竖井井下废弃巷道3处未设置警示标示(1中断2处、3中断1处)。主要证据有一、《现场检查记录》(冀承丰)应急现记〔2021〕矿管27号;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4.4.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伍万捌仟元罚款、对项目负责人处人民币肆仟元罚款,合计处人民币陆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丰宁支行,账号13021500000003,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承德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丰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30日